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臺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后將債權放在平臺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臺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臺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臺提出由平臺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臺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臺公司流轉,然后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 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絡平臺打著P2P 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于詐騙;另一類是平臺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臺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征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征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臺、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臺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臺,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臺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么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臺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并且納入征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并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么問題。
其二,平臺只提供債權流轉平臺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臺進行流轉,應該說屬于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臺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臺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臺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臺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臺公司承擔,對于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于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